3·15特辑| 打击假冒伪劣,优化营商环境 ——许某等七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

3·15特辑| 打击假冒伪劣,优化营商环境
——许某等七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刑

2022-03-15 10:03
来源: 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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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谷城某精锻公司因生产需要,采购员苏联系江阴市A公司销售员许,协商采购35#方坯钢材事宜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要求执行标准按国际化学成分执行,并预付10000元定金。许法定代表人同意,联系B公司负责人张进行采购,张又联系安徽C公司销售员宋进行采购。宋3730元/吨的价格销售35#方坯钢31.56吨给张,张3780元/吨的价格将方坯钢销售给许、吴,吴、许3900元/吨的价格将方坯钢转卖给精锻公司。精锻公司雇请物流公司将在A公司采购的钢材运回谷城,并支付尾款113084元。验收货物时,取样检测发现该批钢材中部分化学成分含量异常,经襄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A公司销售的该批次方坯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双方协商无果遂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A公司销售给精锻公司的该批不合格方坯钢系安徽C公司实际控制人、江阴市D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采购部负责人夏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从各大上游钢厂采购处理的不合格废弃钢材,运回马鞍山仓库、江阴市仓库,再安排生产部工人,对每支钢材进行切割、打磨、分离掉明显的外观瑕疵部分,对照国标(合格品)钢材标注相应的钢材牌号后分类堆放,再由销售部负责人汪组织销售员宋等人进行销售牟利。

谷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三人采购钢厂处理的不合格废弃钢材,进行切割、打磨、分离掉存在明显外观瑕疵的部分以次充好对外销售牟利许某等人明知不合格钢材仍层层加价、进行销售,七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判决:许某等四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孙某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钢铁工业粮食,劣质钢材就是工业“毒粮”。近些年市场中的钢筋、水泥、砂石料等建筑材料供不应求,价格也逐年翻倍的增长,可观的利润让一部分建材商见利忘义,大肆掺假、售假,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依法惩治不诚信经营、欺诈消费者等不良现象,净化市场环境、优化市场行为是谷城法院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同时,精锻公司作为消费者对供应商资信查询缺乏,两公司前期并未有过任何合作,没有及时跟踪供货状况,购买时未派人现场验货,缺乏风险意识,导致利益受损。

在此,谷城法院诚意提醒您,作为消费者,大家在日常采购时不断提高自身防范意识,警惕不法行为,防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