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涉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2018-10-10 15:27
来源: 谷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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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法(2017)19号

 

 

谷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涉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涉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力度,结合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成立涉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詹爱军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 刘峰  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成  员:周春玲  立案庭庭长;

    史晓明  监察室副主任;

            帅洪宪  信访办负责人;

    杨明海  执行局副局长;

涉执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行局,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帅洪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涉执行信访案件的上下联络、日常接访、信访件的办理和信访督办考核等工作。

附:《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管理规定》

 

 

 

 

                 谷城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日

 

 

 

 

 

                                                        

谷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论件    2017年9月5日印  发

谷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及时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大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力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院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工作,把解决执行信访工作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内容,切实把各级党政机关、上级领导和上级法院转批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和当事人来信来访工作抓落实,坚持源头防控、属地化解、就地解决的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执行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防止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努力降低执行案件信访率。

第二条 成立“涉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有关庭、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三条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申诉信访接待窗口,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当事人来访和处理涉执行方面的上级转办、督办和群众来信来访问题。

 第四条 执行信访接待工作统一在上级法院的管理、本院党组的领导和涉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开展工作,坚持执行局长负责制,实行“执行局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信访接待专职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承办该案件的执行人员为第一案件责任人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源头防控、属地解决”的原则,及时审查并依法解决涉执信访问题。

第二章   信访接待

第五条 坚持日常接访与领导接访相结合。实行执行局长接待日制度,执行局长每周接待一次,执行局专门负责信访接待的人员要坚持每个工作日接访,除对来信来访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外,要协助做好执行局长接待日的接待工作。节假日期间,遇有执行来访事宜,统一由值班人员负责接待,值班人员应及时将接访的内容告知具体案件承办人并向执行局长汇报。非执行局长接待日期间,遇有重大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处理。

第六条 要坚持文明接访,做到热情、耐心、负责,虚心听陈,真心实意地为来访群众排忧解难、提供帮助。接访时能当面解答的,应当面解答处理,不能够当面解答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来访群众。必要时,可通知案件承办人到场处理问题。对重要问题需要由执行局长签批或接待的,接访人应及时向局长汇报情况并协助作好接待或批示工作。

第七条 接访人员要认真做好信访登记和信访建档工作。对上级交办和群众来信来访,要及时做好接访记录、表册的登记填报,并按要求将反映的有关情况视访情进行摘录批阅、转办并跟踪督办落实。同时,结合信访的轻重缓急程度,建立信访个案档案,根据需要将访情录入执行案件申诉信访系统。对信访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坚决纠正、依法及时妥善办理;对信访反映不存在的问题,要耐心解释疏导,绝不允许出现对群众来信来访无人受理、无人接待和敷衍推托、置之不理现象,绝不允许无故将矛盾上推,要负责任的给来信来访人员一个满意答复。 

第八条 信访第一接待人要认真落实对上级交办、人大代表关注、其他部门转交、当事人来信来访等问题,重点解决多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密切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信访案件,高度重视群体性上访。平时要认真做好信访案件排查工作,发现信访苗头要及时说服教育,主动把矛盾消化解决在萌芽状态,稳定在当地。对于重大信访隐患苗头要及时报告,尽早化解,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闹访事件。

第九条 对反映、控告执行人员违规违纪的信访和上访,由第一接待人转送本院监察室处理。凡涉及执行干警违法违纪和执行作风方面的上访,纪检组、监察室为第一接待责任部门,该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第一接待责任人,并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答复相关当事人和部门。

第三章   信访办理

第十条 执行局长负责研究、协调、处理各级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信件和本院重大执行信访案件;主动向上级法院和市委、人大、政府、政法委汇报执行信访工作情况;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共同解决复杂、疑难执行信访案件和预防、处置重大执行信访事件。

    第十一条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执信访案件,应及时向院主要领导或院党组汇报,经党组研究后再作相应处理;对于上级党政部门和领导批示要结果的以及新闻媒体关注的、群体联名的信件及矛盾易激化的执行信访,负责信访办理的专职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处理,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尽快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平台转办督办的挂牌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领导批转的信访材料或督办函等,信访专职人员要尽快审查核实,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涉重大疑难案件,执行局长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要研究制定信访化解方案,包案到底、责任到底,必须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化解息访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信访接待人要对申诉信访材料进行认真甄别,对属于执行范围内的要按不同类型,在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采用相应的办理方式;对不属于执行范围的信件,登记后三日内转送相关部门或退回当事人;对不属于执行处理的群众来访,可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解释和引导工作,告知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上访老户的疏导工作,坚持经常摸底排查,甄别处理;对于上访老户的详细情况以及上访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建立上访老户和重要信访案件档案,保证执行信访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对在办公楼内缠访、滞留的来访人员,接待人要耐心细致地做释法明理、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处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执行局长和院领导汇报,不准擅离职守,共同做好息访工作。

    第十六条 对长期逗留,确属无理取闹,妨碍工作秩序,几经教育无效的闹访人员,要及时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转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民生且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信访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尽量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或协调社会救济机构予以救济,促其息诉罢访。

第十八条 重大会议活动、节假日期间,要提前做好执行上访老户和涉众、影响面大的案件当事人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对有重大信访隐患的案件,要事先向院党组和政法委请示报告,积极争取市委、人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支持,争取事前化解,防止其赴省进京上访,设法将其稳控在当地。对已出现的越级访案件,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已发生的重大集体上访和其它突发上访事件,应立即报警并同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依靠县委、政府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报告,对后续事态发展和处理结果及时汇报,努力形成矛盾化解的合力。

第二十条 对故意缠访、闹访和制造信访事件的,除依法进行处理外,要选择一些有一定影响的涉执信访案件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必要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信访听证会,力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涉执信访专职人员培训,通过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主动变上访为下访等方式,进一步拓展信访专职人员化解执行信访矛盾的思路和方法,不断提高及时处理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信访督办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或者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督办的挂牌执行信访事项,执行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该案件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协同信访专职人员一起按照督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力化解信访,及时按要求回复呈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以执行收案数、结案数、执行信访案件总数作为基数求案访比,以案访比和已化解率作为指标,定期对执行信访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执行信访工作情况绩效考评要纳入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序列,年底进行年度总考评,同时纳入政法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评。

第五章   信访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执行信访案件化解应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所有信访案件要做到有信必复、有访必答、有诉必理、有理必果,严格按照上级督办和领导的批办要求、期限办理来访事项,及时答复来访人。对落实不力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减少初信初访,避免重信重访,凡有以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执行信访反映的问题搁置不理、敷衍推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推诿扯皮或因失职渎职,导致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反复上访、越级进京上访或非正常上访的;

(三)因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多次赴市、赴省、赴京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有理而未依法纠错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对按规定和上级机关通知要求,应到现场处理集体上访问题而行动迟缓、借故推诿或无故未到,给处置工作造成被动的;

(六)迟报、漏报和瞒报重大执行信访情况,致使延误处理问题时机的。

    (七)本院涉执信访案件严重超出信访比和上级法院挂网交办案件化解核销不力的。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选优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