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盛康镇某村村委会5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集体贪污,分别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处于免予刑事处罚至5-6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范某、郑某、盛某自2006年6月至2011年12月及被告人陈某自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利用担任谷城县盛康镇某村村支部书记、主任、文书、支部委员职务之便,在办理国家退耕还林等款项的管理、使用中,采取财务收入少上账等手段,贪污作案4起,贪污公款920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范某、郑某参与全部作案,各分得赃款23000元;被告人盛某参与作案3起,贪污公款52000元,分得赃款1300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作案1起,贪污公款40000元,分得赃款10000元。
谷城县法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其中被告人刘某、范某、郑某、盛某贪污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贪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根据各自犯罪具体情节分别作出相应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