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欠五年多的酒款终于看到希望,真的太感谢法院了!”当事人李某紧紧握住法官陈海波的双手,连声谢道。近期,谷城法院庙滩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敖某自2007年至2017年担任谷城某公司总经理。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敖某经手或安排相关人员在李某经营的店铺中赊购各类白酒,金额达36万余元,除结算28万余元外,下欠白酒款8万余元。2017年3月敖某离任,离任前,敖某在赊欠的白酒送货单上签字注明“公司公用”,并在该公司费用报销单上签名“同意报销”。李某持报销凭证要求该公司支付白酒款时,该公司以敖某赊购白酒行为系其个人行为拒付。为此,李某将敖某和谷城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发生于敖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期间,但购买酒水可用于公务接待或发放职工福利,亦可用于个人消费,敖某要求李某将酒水送至指定地点,并辩称购买酒水系职务行为,应当举证证明其购买行为是执行公司总经理工作任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案涉交易发生时,敖某除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外,还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公司不认可敖某实施该行为系其履行职务行为,故依法判决:敖某向李某支付白酒款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在与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了解公司的购买用途。公司购买是为了员工福利还是为了个人利益。
2.了解采购人员的资质。若采购人员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是为了公司用途购买的,则可以视为公司的购买行为。若采购人员系公司的其他人员,则要查看其授权委托书,审核其授权范围、期限,是否与此次采购一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