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倾情调解 六旬老汉当庭领取赔偿款

2014-06-17 14:44
来源: 谷城法院
作者: 翟佳 万锐锋    浏览: 2134

图为 茨河法庭巡回审理后原告现场领取赔偿款

  “谢谢你,万庭长,真没想到我们今天就拿到了赔偿款!……”拿到赔偿款的原告紧紧握着谷城法院茨河法庭万庭长的手,满怀感激地说。这是茨河法庭巡回审判现场发生的一幕。

6月11日上午9时,法槌响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茨河镇街道社区公开审理。本案的原告孙某系被告某造林公司雇用的工人,2013年9月22日,原告在为被告承包的绿化基地清理杂草时,因割灌机突发机械故障致原告受伤,左脚出现多发性骨折、肌腱断裂。原告先后两次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仅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而原告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却未按时给付,双方为此引发诉讼。

茨河法庭在受理该案后,庭长万锐锋得知原告孙某是一位66岁的老人,因这次脚部受伤严重,行动十分不便。于是,他就主动来到原告家中了解案情:原来,老人在第一次入院治疗后,伤口一直未能痊愈,且脚部出现大面积水肿,直到今年4月,老人才再次入院治疗。7个多月来,老人一直卧病在床。看到老人的伤情,再看到老人一贫如洗的家。回到法庭,万锐锋及时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可是,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态度比较强硬,他们认为:原告请求赔偿三万多的诉求与赔偿标准悬殊太大,不愿意调解。

此案如果径行判决,不仅不能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而且还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何调解该案成了万锐锋日思夜想的难题。为了让原告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他将卷宗翻来覆去看了一遍又一遍。后来,他通过咨询相关鉴定人员,了解到如果原告通过搜集证据进行法医鉴定,就有可能得到远远高于赔偿标准的赔偿款。但此时再进行法医鉴定,当事人不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会给原、被告增加一些经济负担。在综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后,万锐锋再次找到被告公司的负责人,从法理和情理上,给他们摆事实、讲证据,帮助他们分析案情,希望他们能够发扬人道主义,多为受害人着想,为该案当庭调解打下基础。考虑到原告年岁已高且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茨河法庭及时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离原告较近的社区进行现场开庭。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案件事实已非常清楚。在调解程序中,法官通过现场说法,以理服人的方式,耐心劝说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并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法官真诚的劝解下,原、被告双方转变了态度,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场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