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侥幸销售 谷城一男子获刑又罚金

2017-08-03 17:11
来源: 谷城法院
作者: 董君芳    浏览: 3417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7年3月10日,刘某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听说表弟肖某欲购买一辆摩托车,即给本镇居民张某(已判刑)打电话表示要购买一辆“黑货”摩托车。随后,张某将盗窃本镇蔡家营村村民吴某的一辆轻骑“铃木”牌摩托车骑到刘某家门前,双方交易价从1000元谈至900元成交,当日下午,肖某付款900元后将摩托车骑回家中。后经群众报警后,从肖某家中追回该摩托车,刘某知道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0元。

经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发觉,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