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不落地,执行路上不停歇!2022年5月19日下午盛康法庭干警付帮武、书记员陈夏会同刘家畈村书记一同前往当事人刘某某住处,当场见证对因刘家畈村自来水厂施工不当造成刘某某堰塘边倒塌的田埂进行修砌。
案件详情 原告刘某某系刘家畈村村民,2021年12月中下旬,由于被告刘家畈村自来水厂在刘某某家田埂临近位置施工,因工人操作不当,加上暴雨天气导致土质疏松,致使刘某某家堰塘边埂倒塌。刘家畈村委会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无果后,刘某某诉至谷城法院。 盛康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张勇开庭审理。庭审中,刘某某表示鱼塘被冲垮后,池塘中的鱼苗大部分被冲走,给自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诉求刘家畈村自来水厂将被损毁的鱼塘恢复原状,并赔偿鱼塘中流失鱼苗所造成的损失。而自来水厂则表示,鱼塘可以进行维修,但鱼塘中是否存在鱼苗不能确认,拒绝赔偿鱼苗损失。 2022年5月19日下午,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场对倒塌的鱼塘进行修砌。为确保鱼塘修复保质保量完成,5月20日一大早承办法官再次来到现场。经核查,水厂已完成修复,当事人面对竣工后的田埂对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