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谷城法院判决了一起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及未尽施工安全管理责任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案,被告人方某、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六个月。
2022年3月,阮某与被告人任某(无建筑施工资质)签订建房协议,由任某以单包工形式为阮某承建一栋两间两层的房屋,任某组织人员施工,阮某提供材料。后阮某在被告人方某经营的预制板厂采购预制板。4月16日下午,方某将其生产的预制板运送至阮某家建筑工地。任某组织受害人晏某、林某及万某、祁某四人开始施工,未在施工现场搭设安全网、脚手架等防护设施,也未向施工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在施工过程中,任某操作塔吊将预制板吊起,晏某、林某、万某、祁某四人将预制板卸下后平铺在一楼楼顶。期间,因预制板突然断裂,致使晏某、林某二人从一楼楼顶坠落,林某当场死亡,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2022年4月24日,经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被告人方某生产、销售给阮某家的同批次预制板的承载力检验、挠度、抗裂检验系数、最大裂缝宽度、主筋数量均不合格,不符合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4月29日,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石花镇“4.16”安全事故的认定》: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预制板,在施工中因楼板断裂,导致两名工人坠落,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因素。任某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未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未采取搭设安全网、脚手架、临边洞口防护、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两名工人直接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5月19日,经谷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晏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任某在组织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决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安全事故的背后,往往伴随着鲜活生命的消逝、幸福家庭的破碎以及触目惊心的财产损失。安全事关重大,须臾不可放松。该案的判决值得生产、作业的企业及工人深思,产品质量和企业生命“唇齿相依”,唯有守住生产产品质量底线,才能避免事故的再度发生。
法条链接: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依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