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经过他人门口,被未拴绳的狗咬伤谁担责?

2024-04-19 09:05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饲养宠物狗的队伍,无论是看家护院还是精神陪伴,狗狗都是忠诚的朋友。但“这位朋友”在给我们平常生活带来乐趣的同时,背后存在的风险同样也不容忽视。如果发生宠物伤人引发的赔偿纠纷究竟谁来担责呢?

原告朱某租住被告赵某家三楼。202311月,朱某下楼外出走到赵某家大门口时,被赵某饲养的未栓绳的黑狗从狗棚冲出扑到原告背上,咬伤朱某左手中指。朱被咬伤后即告知赵某并询问其是否给黑狗打狂犬疫苗,赵某称不清楚。次日朱某因手指咬伤到谷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朱某伤后接种狂犬病疫苗5支、狂犬病免疫抗生素2支支付医疗费共计1883元。后朱某找赵某索赔,经社区和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朱某遂向法院起诉。

经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因赵某未尽到管理责任,未能对其饲养的狗栓牢控制,致使狗窜出将朱某咬伤,由于赵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朱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赵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对朱某被狗咬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赵某赔偿朱某损失共计1883元。

法官说法: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致其伤害他人时,且不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让动物饲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有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造成他人损害。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和控制,采取狗链狗笼等安全措施,要依法养狗,养狗不掉“链”,才能避免类似狗伤人事件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