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刘波、龚克明)近日,在二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谷城县人民法院冷集法庭执行人员运用查控系统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综合分析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对资金流水频繁账户予以提前冻结,有效防止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执行,为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案例一
2012年5月,宋某因经营需资金向谷城农商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并由曹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宋某及曹某均拖欠未还。2013年1月,谷城农商银行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宋某、曹某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但调解书生效后,宋某、曹某均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后谷城农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宋某、曹某均在外务工,地址不祥,无法找到本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案件一直未能执结。2016年8月,谷城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保证人曹某在武汉某银行有开户,但余额不多。面对这种情况,执行人员将该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调取,发现该账户经常有资金流动,遂先将该账户予以冻结。2016年8月15日,执行人员发现曹某账户转入资金6万余元。由于该账户已被冻结,曹某无法使用该资金。后宋某主动到法院与谷城农商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案例二
2013年3月,朱某及其妻陈某向谷城农商银行借款2万元。后因朱某、陈某逾期未能偿还,谷城农商银行诉至本院,本院依法判决朱某、陈某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陈某仍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案件在执行中,因朱某、陈某均外出务工,无法找到本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直未能执结。2016年8月,执行人员通过网控查控系统查明陈某在河南某银行有开户,账户有余额,遂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由于该账户系陈某在外务工的工资账户,陈某无法使用该账户。账户冻结一个星期后,朱某主动从外地赶回,到法院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此案得以成功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