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起纠纷 法官调解即时履行

2022-09-05 09:59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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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14余万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某与其工友三人系装卸工人,2021年9月,被告叶某某经营的木业公司新到了一批木材原料,需要把木材从货车上卸下,被告叶某某便联系严某某等人到工厂卸货,约定卸完每车木料支付四百元劳务费。9月13日上午严某某在厂区卸货时,不慎从货车上跌落摔伤,叶某某遂将严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严某某腰椎骨折和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分别构成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严某某在与叶某某及木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将木业公司及叶某某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詹宏伟接到此案件后立即着手研判,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因对调解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庭前调解没有成功。詹宏伟坚持把调解贯穿案件始终”的理念,在庭审中,经过举证、质证、提问环节,双方对案情及法律关系都有了具体的了解,詹宏伟紧扣双方争议焦点,从情、法、理多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耐心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同案例,并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双方再次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和释法析理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当场履行了14万余元赔偿款。双方当事人都对承办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深表谢意至此,案件案结事了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彰显了法官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的行为。谷城法院始终把与人民群众生活相关民生案件作为工作重点,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寄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也日趋复杂。然而,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发生伤亡事故时很难依法维权。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操作。如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何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如受到损害,雇主应当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雇主在雇佣工人从事劳务活动等也应为其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品和购买工伤保险、意外险等对应的保险险种,以免发生事故后产生高额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