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执行质效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2018-10-10 15:25
来源: 谷城法院
    浏览: 546

 

 

 

 

谷法(2018)4号

 

 

谷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关于“执行质效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收官之年、决胜之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巡查意见,根据省高院统一部署,院党组研究决定在2018年开展“执行质效提升年”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基本”工作目标,对照《“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院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振奋精神,鼓舞斗志、持续发力,强化措施,补齐短板。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切实加大规范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执行工作满意度,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基础。

二、主要目标任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执行工作“三升四降”总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巡查工作意见,通过开展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三项整治活动,达到实际执行率明显提升、执行标的到位率明显提升、终本率明显下降“二升一降”目的,全年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基本消除。

(一)整治消极执行。重点解决被执行人确实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执行干警故意不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个别执行人员不负责任,不按法律规定,随意中止、终结的问题;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因金钱和人情关系导致执行人员故意不执行的问题;降低执行力度或者暂缓执行甚至干脆长期搁置不再执行的问题;拖延立案,拖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处置财产,拖延兑现执行款物等问题。

(二)整治选择性执行。重点解决对同一执行案件的多个被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只选择对部分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对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予执行,导致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对同一执行案件的多个申请执行人,故意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只选择对部分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物,导致其他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挑选案件、选择督办、区别采取执行措施等问题。

(三)整治乱执行。重点解决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问题;违规评估、拍卖财产、以物抵债、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采取定期核查、司法救济及恢复执行措施的问题;违规使用执行查控体系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等问题。

通过“三项整治”,达到“二升一降”目标:

一是实际执行率明显提升。2018年12月前,全院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90%以上;

二是执行标的到位率明显提升。2018年12月前,全院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到位率达80%以上;

三是终本率明显下降。2018年12月前,全院无财产终本案件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活动的具体內容、方法和时间步骤

(一)动员发动(3月份)

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明确开展“执行质效提升年”活动的目的和意义、任务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抓执行质效与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密切关系,形成重视执行质效的共识。

(二)制定方案(4月份)

严格按照活动目标、活动内容和整治重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对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对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对照最高法院、省高院2018年执行工作要点要求,结合本院实际,进行全面的摸排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

(三)落实整改(5-11月份)

1、检査整改(5-11月份)。结合实际,重点对以下8类执行案件进行检查整改:(1)首次执行案件办理情况;(2)僵尸执行案件化解情况;(3)涉及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情况;(4)终本案件的清理、恢复执行情况;(5)多年未执结案件执行情况;(6)涉金融债权案件、涉民生案件以及当事人常年信访的案件情况;(7)执行案款规范化发放情况;(8)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情况。

2、案件督办(5-9月份)。建立案件协调指导机制,执行局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活动进展情况,每月通报一次“二升一降”情况;积极开展执转破工作;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大联合打击拒执罪力度,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对下列案件重点督办:(1)上级转办的案件;(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案件;(3)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4)各类申诉信访案件。

3、巡查检查(9-10月份)。建立执行工作单独考核、约谈、问责机制,成立执行、审判管理、政治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巡查组,重点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开展巡查、检查。

4、反馈整改(10-11月份)。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并督促整改,对本院自查自纠发现和上级法院巡查反馈的问题,要及时、全面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上一级法院巡查组。

(四)总结通报(12月15日前)

本院将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总结,形成.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谷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论件    2018年2月28日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