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在这个属于劳动者的节日,我们在提供劳务和劳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如何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小编带着大家通过谷城法院调解的几个案例一起来学习一下这些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法律吧。
案例一:
Q:作为农民工,如何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呢?
A:作为特殊群体的农民工,在工程完工后,一定要与包工头或者带班班组长进行结算,不能仅靠自己记账来维权。
案例详解:
农民工陈某从2018年到2020年先后在李某承包的多处工地上务工,工作报酬按照250元/天计算,在其务工期间,陈某与李某对陈某的工天均进行了记录。在工程结束后,双方对陈某的工天和工资等均未进行结算,后陈某因多次向李某索要劳务报酬无果,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陈某仅能提供李某出具的欠条和陈某自己记载的工天数,不能够出具工程结算单等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而李某又拒不到庭。承办法官考虑到陈某作为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帮陈某讨回在工地上工作的血汗钱,终于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上了李某,通过对李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某才得以同意支付陈某的劳务报酬。
案例二:
Q: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哪些不利的后果?
A: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除了对劳动者的工资、假期、社保有影响,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随时面临被辞退的风险外,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将会缺乏相应的赔偿依据,因此劳动者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更好地依法维权。
案例详解:
刘某于2019年11月进入某公司从事炉炼工作,2020年10月刘某在清理炉灶时,掉进正在作业的铜水里烫伤。截止刘某受伤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受伤后双方因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经过仲裁后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庭审的过程中,双方对于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为补签及刘某的月工资具体数额等问题争议比较大。经法官的主持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意见。此时,距离刘某发生工伤已经过了一年之久。倘若,刘某在一进公司时就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在发生工伤后的第一时间他便可依据该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专心在医院治疗,也无需和公司打这么久的“持久战”。
案例三:
Q: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协议、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哪些内容?
A: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协议时除了要注意协议中约定的最基本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外,还应当注意要明确的了解自己和用工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保证劳动者权利可以及时得到救济。
案例详解:
A公司与B公司系合作关系,B公司将装机维护工作委托A公司办理。2018年,张某经B公司培训后进入A公司从事装机维护工作,双方签订一份没有合同期限的“乡镇装机维护外包技术服务合同”。该合同仅约定了工资报酬等,并未约定双方属于何种关系。2019年9月张某在工作中触电摔伤,受伤后张某与A公司之间就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产生了纠纷。A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诉、2021年1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诉。在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中,A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其与张某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但经审理查明,该合同是事后补签,张某与A公司之间实际上是事实劳动关系。在该诉讼结束后,A公司再次因解决张某的赔偿问题将张某诉至法庭,后经法庭调解一致,张某的工伤待遇得以解决。该案历经两次庭审,距离张某工伤时长接近3年方得以解决。归根结底是张某在与该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没有明确双方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才使得自己在受伤三年之后才拿到了工伤补偿款,这其中耗费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也是非常大的。
案例四:
Q: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己是否需要留存?
A: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自己手中一定要留存一份,要知道自己到底是在给谁打工,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找到相应的主体。
杨某2010年起进入某商场工作,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商场先后担任营业员、管理员、楼层经理等职务。2016年,因其业绩突出,李某代表A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原件由A公司进行保存,工资由B公司发放。2021年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公司对杨某进行调岗降薪,杨某不同意,双方产生了纠纷。为此,杨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中,由于杨某本人无法明确自己到底是与A公司还是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仲裁机关驳回了仲裁请求。仲裁被驳回后,杨某又两次诉至法院,第一次杨某起诉了B公司,但最终因诉讼主体不明确及诉讼主体错误,杨某撤回了起诉。第二次杨某起诉了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庭审中,A公司拒不承认与杨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承办法官通过调查杨某的工装、工卡等公司为其提供的劳动用品、其他劳动者证言、A公司与商场之间的关系等证综合上述证据做出调解。A公司才同意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三万余元。在本案中,虽然最终杨某获得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出其过程之坎坷。像本案这种情况,倘若杨某在公司拒不承认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他提供劳务的相对方到底是谁,那么他的诉求将难以实现。因此,我们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保存好自己的那份劳动合同。在发生争议时,劳动合同能够帮助我们及时明确自己的用工主体,有效的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懂法、守法、会用法
上面几个案例虽然最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很多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都走了不少的弯路,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而且这些案例能够成功维权是因为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工作且用人单位愿意配合基础之上的,其中缺一环都不可,因此作为劳动者要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记牢上面的这些知识点。做一个懂法、守法、会用法的打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