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网购纠纷,看谷城法院怎么判?

2019-04-24 11:00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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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不出户就可以购物已不是稀奇事,网购虽然方便,但是存在的安全隐患还是颇多。

2019年4月初,谷城法院对一起因网购产生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在被告陕西某天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公司)开设的天猫商城店铺购买了10瓶玛卡粉和10瓶人参皂甙粉供家人食用,后经朋友提醒和查询相关法律文件得知产品原料中含有的玛咖和人参均为新资源食品原料,对食用人群和食用量有严格的要求,而被告公司出售的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原告为此诉讼至谷城法院,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谷城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卫计委《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涉案产品为预包装普通食品,原料中含有玛咖和人参,其中人参未标注是否系5年及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玛咖和人参也均没有按上述规定标注最大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产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存在危害特定人群身体健康的可能性,不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而被告公司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生产并销售,应承担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谷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某购物款1746元;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所购买的商品(如未返还实物,则在应退还的购物款中扣减相应金额);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某十倍货款17460元。

大家在购买药品和保健品时,要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药店和保健品专卖店购买。注意辨别真伪。选购保健食品要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及批准文号,要查看外包装盒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许可证号。注意索取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一定要索取并保存好发票、电子购买回单、快递面单等消费凭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可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