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贩卖毒品案件在谷城法院一审宣判,谷城一男子伙同他人贩卖毒品149次,贩卖毒品累计重量近30克。
经审理查明,自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章某在谷城县向多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非法获利五万余元。被告人殷某与章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共同从毒贩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贩卖毒品所得毒资由殷某保管。从2020年1月起,章某、殷某先后多次向兰某、唐某等14人贩卖毒品149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9.95克,获取毒资5418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与章某、殷某共同贩卖毒品33次。三被告人于2020年11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抓获。庭审前,三被告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章某、殷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具体作用和分工,对罪责相对较轻的殷某适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遂对被告人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对被告人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涉案三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破坏国家毒品管理制度,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人民健康。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年仅22岁,本在美团外卖有一份正当职业,却一念之差染上毒瘾走上“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的邪路。谷城法院诚意提醒:一时兴起不可取,染上毒品伤自己;毒品危害你我他,拒绝毒品靠大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