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的增长及当事人配合法院审判的意识差,送达难,尤其送达到当事人难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告送达后,对方当事人实际丧失了举证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引起败诉方对法院工作的不满,甚至出现长期信访问题。针对此种情况,谷城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穷尽一切措施,确保文书送达到人。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了原告谷城县某贷款公司与被告湖北某建材公司、江某、胡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对被告胡某送达时,出现了难题。胡某是天津市人,原在襄阳市某银行工作,但现在其人在外地,原告谷城县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和胡某联系,也未提供其电话号码。承办人按照原告提供的胡某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其妻子张某户籍所在地地址、其母亲徐某户籍所在地地址、胡某在武汉市的暂住地地址逐一邮寄送达,但均被退回。至此,本案已可以适用公告送达。但承办人考虑到直接送达优先和公告送达是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在对本案送达问题再次思考时,承办人想到本案原告曾经申请过财产保全,本院执行局也做过网络银行查控,就调取了执行局网络银行查控回执。回执上反映了胡某在江苏省苏州市某银行有开户记录且有银行交易,该开户记录上记载了胡某的电话号码和胡某在苏州市的地址。承办人尝试拨打该电话号码并接通,在电话中,承办人告知胡某本案原告起诉情况,以及如果本案不能直接送达而适用公告送达时,对作为被告的胡某可能产生的不利情况,并核对胡某目前的住址是否和开户记录上记载的地址一致。核对后,承办人将相关诉讼文书寄往胡某在苏州市的地址,并经胡某本人签收,至此,本案送达顺利完成。 本案承办人在公告送达条件成就时,仍然不懈多方查找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方式,排除了公告送达可能出现的弊端,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