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挪用挪用资金罪,谷城法院依法判处湖北三环某公司业务员夏某的有期徒刑4年,退回全部赃款。
夏某自2009年2月至2010年12月,利用担任湖北三环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利,先后4次挪用公司业务款项390多万元,夏某先后将款项分别借给朋友85万元,借款一年,获15万元利息,其余分别以他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11年1月19日晚,怕罪行败露,携存款外逃,同月26日夏某在其亲属的归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夏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并能退缴全部赃款,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夏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