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一直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而异地执行又是“执行难”中的首选之难。近日,谷城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跨省异地执行案件。
案件详情
2018年10月,胡某因承揽工程向程某购买材料,双方约定一次性付清货款,程某依约向胡某交付价值10万余元的材料。此后程某多次向胡某索要货款未果,胡某于2020年7月向程某出具欠条一张。程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于2021年4月将胡某起诉至谷城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胡某欠程某货款102470元,胡某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程某5万元,下余款项于2021年10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
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胡某未按约定偿还货款,程某于202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刘勇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境。刘勇并没有因此放弃,仍然坚持不懈的进行多方调查和查询,终于发现胡某在河南某一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执行干警杨军、刘勇第一时间奔赴河南某公司,详细了解了债权的相关情况,但该公司并不配合执行,执行再度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经多方协调,陈永喜、刘勇第二次赴河南,耐心向公司负责人阐释其协助执行的法律主体身份及其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并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公司对被执行人在其处享有的该笔到期债权并无异议,执行法官立即向第三人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终于排除阻碍,于2021年12月28日顺利将执行款执行到位。
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程某在谷城法院执行局领取10万元案款后,感激地对执行法官说:太感谢法院同志了,原以为没啥希望了,没想到执行力度这么大,在2022年新年前一下子把钱都执行到位了,为我们挽回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 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 的收人、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 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 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 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