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事审判是民事审判的基础,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部分是因其父母婚姻关系不稳定造成的,父母婚姻关系的稳定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石。预防青少年犯罪,根本上是要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率先在全国100多个基层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改革基本定位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司法保护的重点,解决好未成年人抚养等问题,是判决夫妻离婚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在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法院一般不得判决双方离婚。
以往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法官先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离婚,若双方愿意离婚,审判方向马上转变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关于当事人双方感情修复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法官考虑的往往不多。
2017年1月,谷城法院冷集法庭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问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均予以推诿,且双方的两个子女正步入小学,如此案处理不当,势必对两个子女的生活及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及时转变家事审判理念,转变以往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根据家事诉讼对法院职权干预的特殊要求,强化职权探知,自由裁量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转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和身份确认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是考虑到双方的婚生子女年龄尚小,正步入学堂,处于人生的关键阶段,亟需得到家人的关爱呵护,双方若此时离婚,势必对两个子女的生活及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夫妻离婚不能仅考虑自己的感受,还应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再者,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家庭格局稳定,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相互体谅和尊重,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目前情况下,原、被告以暂不离婚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并承诺今后会抚养好两个子女,此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