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离婚后,超出抚养能力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承担?

2022-10-17 09:49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浏览: 804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当何去何从?近日,谷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妥善解决了原被告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守护社会善良风俗。

20135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经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张跟随父亲张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止,陈某享有探视权。双方协议离婚后,小张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至小学一年级阶段。后因张某长期外出务工,且小张祖父母年龄逐年增长,出于女儿成长考虑,陈某将小张接到身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张某陆续向小张转款一万余元。

20219月,陈某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私自为小张选择一所私立初中,并支付学杂费等6万余元。高额学费使陈某的正常生活因此受到影响。陈某与张某协商索要抚养费、教育费无果,诉至法院。

民一庭庭长刘俊彦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因为父母的争执和吵闹,已经给小张的学习造成了困扰和影响。并得知,小张自2015年下学期至20198月,跟随母亲陈某居住生活;20199月至20208月,跟随祖父母生活;20209月以后,小张继续跟随母亲陈某生活。同时,张某已另组家庭并育有两个孩子,家庭生活开支压力较大。

刘俊彦期望采取比较缓和的方式将纠纷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但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解决纠纷,查明案情,她多次与小张谈心谈话,了解孩子真实的想法和生活现状,并引导她有什么不开心的事要及时跟父母和老师沟通。

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出于女儿成长的需要,陈某在物质及精神方面对小张付出较多,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理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但陈某超出经济能力范围,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自行选择费用较高的私立初中,且支付不属于教育费范畴内的保险费,这些依法认定属于原告自行扩大的费用,不应由张某负担。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用依法核算并对相应费用予以扣除后,依法判决张某支付陈某抚养费用3万余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张某即时履行,双方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关系的成立不以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也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为子女健康成长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其有权请求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承担。但明显超出双方可承担经济能力及合理抚养范畴以外的费用,不应要求对方负担。法院倡导健康的抚养关系,父母在抚育子女的过程中应当理性思考,综合考虑自身消费能力,避免产生不必要且不合理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