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五山法庭办好案、释好法、服好务

2013-05-09 09:34
来源: 谷城法院
作者: 王俊峰 陈海波    浏览: 723

   

谷城法院五山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目前农村房屋拆除、维护、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多起民工伤害事故,以办好案为前提,放大案件释法效应,积极为辖区的和谐稳定服务。

案例一:一件赡养案。赵文俊,一个年逾七旬的老奶奶,驻着拐杖,日前来到谷城法院五山法庭,从五山法庭办案人员手中,接过500元医疗费,感激地说:“感谢法官为我做主,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老奶奶,你放心,还有下欠的医疗费及抚养费我们将继续为你执行。” 办案人员边扶着赵文俊下楼梯边说……其实,这只是五山法庭发挥司法为民职能的一个片段、一个缩影。

赵文俊系谷城县五山镇老湾村人,现租住在谷城县石花镇老车站一出租房。老伴于2009年去世,育有四子两女,均已成家。2007年,赵文俊及其老伴向五山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该案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一、四子余化强、余化奎、余化勇、余化明每月分别支付赡养费100元;二、赵文俊及其老伴住院医疗费用由四子均担;两女余化云、余化梅在赵文俊及其老伴住院治疗期间有护理义务。

该案经法庭调解后,初期,赵文俊的子女均能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因赵文俊年事已高,身患肺气肿、慢性胃炎、三叉神经痛等多种疾病,时常住院治疗,每年平均住院次数在20余次,时间长了、日子久了,因赵文俊的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上有老下有小,都要过日子,子女们对赵文俊纷纷有意见,不是拖延不给就是拒不履行。赵文俊的几个子女是否及时足额交纳赡养费关系着老人的基本生活。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赡养案件具有特殊性,一则当事人之间具有亲情关系,二则当事人履行义务具有长期性。当事人不履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后果是亲情关系会断裂,后期的执行工作会更加复杂困难。同时,赵文俊的几个子女分居五山镇、石花镇、襄阳市区,有从事农业的,又有经商的,联系不方便。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五山法庭的法官利用节假日分赴襄阳市、石花镇找其子女,利用早晨及晚上到在五山的两个儿子家中,做其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赵文俊的子女对法官牺牲休息时间,不辞辛劳,为维系其亲情不厌其烦做工作的精神感动,表示自己条件再差,也要想办法解决母亲的养老问题,想方设法保证赡养费及时到位。自2007年以来,赵文俊已累计领取赡养费及医疗费达3万余元,向法庭办案人员出具的收据达80余份,每一份收据都凝聚着法院干警的付出与日常加班的身影……

案例二:一件赔偿案。张某乙受雇于张某甲为王某、姜某拆除房屋摔伤,向王某、姜某主张权利时,王某、姜某以与张某甲签订有“生死合同”为由拒赔。无奈,张某乙将张某甲、王某、姜某告上法庭。日前,谷城法院五山法庭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张某乙的损失由张某甲赔偿60472.24元、王某、姜某赔偿17277.78元。

2012年5月6日,王某、姜某与张某甲签订拆房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王某、姜某各两间两层房屋由张某甲进行拆旧翻新;拆除费用每户为3200元,拆完全部付清;安全事故一切由张某甲负责,王某、姜某不承担任何责任。2012年6月26日,张某甲雇请张某乙等民工对王某、姜某的房屋进行整体拆除。在拆除完四间房屋前半坡瓦面后,张某乙在实施其他拆除行为时,从楼顶摔下受伤。事后,张某乙住院花费医疗费35493.62元,法医鉴定伤残程度参照道标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甲垫付医疗费5920元。王某、姜某以与张某甲签订有“生死合同”为由拒赔。多次协商无果,张某乙一纸诉状将张某甲、王某、姜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提供薪酬,张某乙接受其雇请,从事房屋拆除行为,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张某乙在为被告张某甲提供劳务过程中,从楼顶摔下造成损害,雇主即张某甲应对雇员张某乙的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高空从事房屋拆除作业时,应具备一定的施工常识和自身安全的保护措施,但其在工作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行为具有相应的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其对自身损失承担10%的责任。张某甲与王某、姜某签订拆房协议,按照要求将拆除的砖木、楼板及废料放在指定的位置,并在拆除完整后接受报酬,双方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张某甲作为承揽人,在房屋拆除中未提供安全保护条件,王某、姜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王某、姜某共同对张某乙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对于王某、姜某辩称的其与张某甲签订有拆房协议,安全事故一概由张某甲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该条协议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排除了张某乙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这两件典型案例,该院五山法庭巡回到社区、村组,以案释法6场次,参加群众达300余人。同时,深入到五山镇各村委会、社区及各个建筑工地进行调研,对于建筑工地农民工伤害事故的现状、成因、对策形成意见,以司法建议的形式与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沟通、汇报,提出几条建议:一是要加强对各村委会、社区及各个建筑工地负责人的法制宣传与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建筑施工风险防范意识及安全保障意识和风险分散意识。二是加强政府主导、行业主抓、社区主控的管理意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对房地产开放建筑工地、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等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大排查。三是对建筑施工场所的雇工强制性进行工伤保险与自愿性商业保险相结合,以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商的风险,对于拒不进行工伤保险的,一律停工或进行整顿。当地党委、政府听取汇报后,对五山法庭思民苦、排民忧、解民难的司法作风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并组织专班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以维护民生,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