邴某是我镇重点建设的桥梁施工总负责人,为了能在今年汛期来临前完成主体工程,确保群众出行方便和生命财产安全。请求法院对邴某暂缓收监,减少对桥梁项目建设的影响……
近日,谷城法院收到了一份来自谷城县某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书。申请书中提到的邴某是谷城法院一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今年春,邴某无证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到谷城县城关镇粉水广场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为了核实情况,谷城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太辉和承办法官李斌在接到上述申请后,决定前往邴某负责建设的桥梁所在村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到达桥梁施工现场后,李斌联系了该镇镇长及该村书记。了解到,为了全面实施乡村发展战略,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该村从去年开始启动建设该桥梁。桥梁的建设关系着全村400多户1800多人生产生活需要。邴某是桥梁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组织,每天驻守工地把关工程质量、督促工程进度、发送农民工工资等。目前,桥梁建设已完成桥台、桥墩、引桥的部分工程。为了确保群众出行便利和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赶在今年汛期来临前完成主体工程,保证汛期顺利行洪。如果邴某这个关键节点去服刑,可能会耽误工期,影响群众出行安全,也不利于乡村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镇政府提出了对邴某暂缓收监的申请。
6月10日,谷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邴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邴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由于涉案罪名不属暴力性犯罪,暂缓收监期间再犯罪可能性较小,且现在收监会对乡村经济发展和汛期防洪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决定支持对邴某暂缓收监的申请,并要求邴某尽快完成桥梁建设工作,最迟于三个月之内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