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公告,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民四庭作为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承办业务庭,认真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把握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切实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两高三部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四庭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在适用《分级》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没有明确废止,对2017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鉴定意见时,仍适用旧的标准,导致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以适用标准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对此,民四庭一方面做好协调工作,尽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调解结案。对协调无果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另一方面向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正确适用《分级》。
4月5日下午谷城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王大运就如何正确适用《分级》,邀请民四庭资深法官与司法鉴定人员沟通,明确了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一、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义务帮工人受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伤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二、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不构成伤残等级。从而,提高鉴定意见的采信率,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