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一违建房屋

2016-12-1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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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家住谷城县冷集镇某村村名小张,在村集体用地上违法新建72平方米的房屋,被谷城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1982年,小张用80元购买了原村集体的公共厕所,占地面积72平方米,打算用这块土地养牛。但是在去年3月,小张未经批准,擅自在这块土地上新建房屋,此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小张不听制止,继续施工。经现场勘测实际占用村集体土地72平方米,占地原为村集体公共厕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016年1月26日,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小张,并于2016年7月19日催告当事人履行。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小张拒不履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20元的行政处罚。为此,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2016年11月2日,谷城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与执行人员来到谷城县冷集镇,对村民小张在村集体用地上非法修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明法理下,小张主动的履行了72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