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谷城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谷城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该案中,原告以婚前缺乏详细的了解,双方存在文化背景差异,生活琐事扩大了双方的矛盾为由,于2023年1月6日向谷城法院起诉离婚。承办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向原告方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要如实填报。
原告律师在签署了送达回证并领取通知书与申报表后向法官表态,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向原告做好提醒,要求他如实完整地向法院填报和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在立法层面正式确立了离婚诉讼财产申报制度,此举可减轻弱势方在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时有效的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亦有利于法院查清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节约诉讼时间和司法资源,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前来立案的张律师说道。
谷城法院民一庭庭长刘俊彦介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要求当事人必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谷城法院也会贯彻落实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维护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