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过危险驾驶罪吗?来看谷城法院这些案例!

2019-04-24 11:12
来源: 谷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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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险驾驶所酿成的大祸层出不穷,尽管危险驾驶已被纳入刑法范畴,仍然有许多人知法犯法,害人害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酒后驾驶、追逐竞驶、吸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超载、闯红灯,以及强行变更车道、强行超车、违法抢行、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

醉驾获刑,悔之晚矣

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我会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身作则为杜绝酒后驾驶做出积极贡献!”3月28日,一封悔过书送达至谷城法院,被告人蔡某某虽追悔莫及,却仍无法免于刑罚。2019年1月24日21时许蔡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行至银城大道与禹山路交叉路口处被设卡检验的执勤交通警察查获。经血样检测,蔡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2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6日,谷城法院一审判决蔡某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醉酒驾驶还打人,判处刑罚没商量

2019年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行至303省道29KM(谷城县茨河镇)路段时,乘车人方某某发现张某某酒后不能正常驾驶车辆,要求其停车。张某某停车后动手打方某某,交警巡逻到此处,方某某遂向民警反映张某某饮酒驾车及打人情况。经血样检测,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40.7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8日,谷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同时具有四个从重情节,重判!

2019年初,被告人柯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福兰线1518KM+300M路段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血样检测,柯某某的酒精含量为244.57mg/100ml,为醉酒驾车。交警大队认定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我院干警入户考察,柯某某之妻属弱智,生活不能自理,柯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谷城法院一审判决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因同时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发生交通事故、醉酒驾驶这四个情节,法院从重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统计,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中,驾驶年龄在6-10年、10-15年1年以下的驾驶人群体中相对高发。究其原因,主要是驾龄 6-10年、10-15年两个群体在具备一定驾驶经验后,对自身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而驾龄不足1年的驾驶人主要是安全驾驶、守法驾驶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够。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