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
在出租屋内容留他人吸毒
也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
都属于毒品犯罪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
为依法打击涉毒犯罪
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进一步提高
全民拒毒防毒和参与禁毒意识
谷城法院
挑选了3个
毒品犯罪的案例
警示大众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一、容留他人在出租屋内吸毒。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一天晚上,本县城关镇居民陈某、王某、谢某一同前往谢某在本县的出租屋内吸食冰毒,陈某提供了约0.15克冰毒,四人轮流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将冰毒吸食。同月,何某携带约0.2克冰毒,陈某、王某购买了约0.15克冰毒,均在谢某出租屋内将冰毒吸食。2021年12月,谷城县公安局通知谢某接受调查。后谢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法条并未规定牟取利益系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即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仍会构成本罪。
本案中,谢某系吸毒场所的租住人,其对该房具有支配、控制的权利。虽然谢某并未提供毒品,其主观上也没有以牟利为目的,但其允许并且与其他三名吸毒人员在该场所内一同吸食毒品,符合“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谢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贩毒不论数量均触犯刑法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底,杨某按照胡某的安排,将一小袋约0.1克的冰毒交给本县居民熊某,熊某向杨某支付现金300元。次月,杨某按照胡某的安排,分别将约0.1克的冰毒送交给熊某,0.1克的冰毒送交给王某,熊某向杨某支付现金400元,王某暂未支付毒资。
2020年6月,胡某、丁某、李某分别前往杨某家玩。期间,李某提出吸食毒品,胡某从身上拿出一小袋约0.2克的冰毒,随后四人用矿泉水瓶自制吸毒工具将冰毒轮流吸食。
裁判结果
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杨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按照胡某的要求将毒品交给他人,并收取了毒资,虽然杨某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以贩养吸、害人害己
基本案情
章某、殷某二人因吸毒相识,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共同从毒贩处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和贩卖,2020年间二人向14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149次,贩卖毒品约27.026克,后王某也加入该贩毒团伙,三人向8人贩卖毒品33次,贩卖毒品约7.9克。同年,章某、殷某在租住房内被谷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裁决结果
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万元。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章某、殷某“以贩养吸”,以贩卖为手段,谋取利益供自身吸毒,毒品只会加大自身的欲望,需要的金钱也会越来越多,贩毒的数量也会越来越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更大者,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吸毒贩毒是一条不归路,章某、殷某“以贩养吸”的行为,只会让其在深渊里越陷越深。
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就是一场关乎国家和民族兴衰的人民战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健康生活不“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