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接受法律处罚,今后一定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保护的宣传员”9月26日,由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阳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谷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人阳某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部分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阳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2日凌晨,阳某某携带电鱼装置撑自家挑船从南河镇笋峪村一码头下河,在庙子头库区南河笋峪村河段,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工具捕捞水产品时,被谷城县公安局南河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缴获阳某某非法捕捞的各类水产品共计4.74k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阳某某无视人民政府关于汉江禁渔的通告,违反渔业法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对水生资源环境具有极大破坏性,不利于鱼类种群繁衍,使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水生态安全,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阳某某应当依法承担南河鱼类资源的修复责任。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有序进行。被告人阳某某当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表示愿意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庭后调解。经合议庭评议,该案将择日宣判。
“公开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是要彰显司法保护生态的决心,凝聚社会共识,让破坏环境的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给社会公众以警醒,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承办法官当庭释法说理,给被告人上了一堂深刻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教育课。
法官寄语:
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谷城法院呼吁大家共同参与,保护和恢复谷城县域内的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共建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