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谷城法院盛康法庭当庭调解成功并执行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迅速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为司法办案提速增效。
案情回顾
2022 年1 -2月底,董某在李某所经营的药店三次购买某“药品”共35盒。董某回家后发现该产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无结果,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生产者联系方式均为虚构,被告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情形,董某认为该产品为地下黑工厂生产的“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的规定,同时对比市场监管局2018第35号公告第一条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不合法产品。董某以李某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为获取暴利而故意销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退还购货款,并承担购买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款。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张勇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诉求及陈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当事人分析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并阐明调解化解纠纷优势。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双方当庭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所购买的“药品”总价款六倍的赔偿款。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并主动承担案件受理费,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双方当事人都对盛康法庭法官及时、高效调解和细致、专业的办案能力表示赞许。
该案立案后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当庭调解、当庭履行,极大的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