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送法院 口碑留民间

2017-05-27 09:55
作者: 翟璐璐    浏览: 414

 

2017年5月8日上午,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郭某和其妻子一同拿着鲜红的锦旗来到了谷城县人民法院石花人民法庭,为石花法庭的法官们送去了写有“司法为民润心田,法律准绳不空谈,慎思慎独寻真理,肩负道义勇向前!”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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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要追溯到1996年至1998年期间,郭某当时承包经营耕地2.72亩,1999年,郭某所在的谷城县某镇人民政府颁发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经营证,郭某承包集体土地面积为2.64亩(土地类别为水田),承包期为30年。2001年,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以郭某承包的土地存在撂荒的事实予以收回,用作经营集体茶园。郭某所在村委会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确权确地,并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郭某承包经营耕地面积为0.23亩,承包期限为1998年9月30日至2028年9月30日。同年11月1日,郭某所在村的村委会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签字确认。事后,郭某以土地二轮延包不知情、2005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二轮延包《土地经营权证》换发登记表上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其本人于2009年才知道土地被调整、1999年的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承包耕地面积有效为由,向谷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返还郭某承包田2.64亩。

为了查明案情,承办法官多次奔波于郭某与村委会之间,由于此案追溯时间较远,村委会主任也经历了几次换届,承办法官还需要找到原村委会主任进行案件事实的查明。为减少负面影响,承办法官多次找到村、镇领导进行协商沟通,向其释明法理、讲明情理。

经查明事实后,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在原告郭某承包经营期间以撂荒的名义收回其承包经营的土地2.64亩,并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中调整其经营面积为0.23亩,侵犯了原告郭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原告郭某已承包经营0.23亩,故判决被告村委会应向原告郭某返还土地面积为2.41亩。

时隔六年,本该属于自己的2.41亩土地被顺利要回,郭某内心激动不已,为向石花人民法庭的法官们表示感谢,特制作锦旗,并与妻子亲自送到法庭。见到当事人的纠纷被顺利解决,承办法官的内心也感到非常欣慰:“能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是每位法官的崇高理想和办案宗旨”。